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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范宜远申请执行张建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宜远,张建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565号申请执行人范宜远,男,1954年4月4日生,汉族,住沾化区富桥路165号4号楼1单元101室。被执行人张建朋,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沾化区交通名苑9号楼东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3号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范宜远申请执行张建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近期不能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祥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