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吉伍子拉刑事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伍子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字第55号被执行人:吉伍子拉,男,彝族,1992年9月20日出生。住凉山州布拖县。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铁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移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于2016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吉伍子拉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伍子拉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