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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豹鸣建材有限公司与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家兴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豹鸣建材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家兴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240号原告深圳市豹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东边商务大楼10楼1026室,组织机构代码06029056-4。法定代表人薛婷。委托代理人樊琼,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珠池路23号光明大厦1004/1005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7305152-0。法定代表人欧阳军。委托代理人徐晓霞,女,汉族,1984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8号1区41座P1号,组织机构代码67310997-5。法定代表人彭亮。被告佛山市家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佛平二路北约商厦616室,组织机构代码55191139-4。委托代理人梁展萍,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凹背社区大富路B区A10栋,组织机构代码697120319。法定代表人林圣波。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豹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9元,由原告深圳市豹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常 春人民陪审员 李 淑 敏人民陪审员 麦 兆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聃(兼)书 记 员 买 晓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