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4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改彦与陈成果、杨建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改彦,陈成果,杨建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496号原告:李改彦,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4日。被告:陈成果,男,汉族,生于1990年8月14日。被告:杨建功,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5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李改彦与被告陈成果、杨建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李改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改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腾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