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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7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建明、杨艳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石建明,杨艳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7715号之一申请人: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王宏俊,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石建明,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申请人:杨艳萍,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建明、杨艳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位于赛罕区××房。申请人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为×××)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赛罕区××房屋。二、冻结申请人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迟玉青代理审判员  张俊青人民陪审员  常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