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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翁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栾国福与巴图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国福,巴图孟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翁民初字第2621号申请执行人栾国福,男,38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巴图孟和,男,56岁,蒙古族,居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栾国福与被执行人巴图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巴图孟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内的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