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周含含与宋陈凤、宋中强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含含,宋陈凤,宋中强,孙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周含含,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宋陈凤,女,199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宋中强,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孙启兰,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启兰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同威审 判 员 高建华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