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民初16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曾丽桂与陈芷涵、陈琪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丽桂,陈芷涵,陈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6201号申请人:曾丽桂,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文,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陈芷涵(曾用名陈琪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陈琪松,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丽桂与被申请人陈芷涵、陈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丽桂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12879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芷涵、陈琪松名下价值12879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曾丽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