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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执4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段凯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409-1号执行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段凯荣,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被执行人段凯荣犯抢劫罪刑事财产刑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粤高法刑四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本院作出的(2014)中中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即段凯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段凯荣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段凯荣名下的个人全部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文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郭善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