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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庆余与陈红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余,陈红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969号申请执行人杨庆余,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3601010610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友祥,男,汉族,1948年1月2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陈红妍,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杨庆余与陈红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庆余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陈红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程序终结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9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