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字第7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临泽县盛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雷全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生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雷全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字第7576号原告:临泽县生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龙,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全雄,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泽县生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雷全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临泽县生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泽县生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2元,减半收取3476元,由原告临泽县生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