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4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河北银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银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学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4865号原告:河北银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南大街7号商办楼1408号。法定代表人:梁永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董学旺,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河北银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河北银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银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银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河北银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骆新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