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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秋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秋明,钟丽仔,林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机构代码70526488-2。法定代表人曾瑞锋,理事长。被执行人林秋明,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钟丽仔,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执行人林永胜,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被执行人林秋明、钟丽仔、林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春福审判员  朱杰光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少静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