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2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终1279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张明亮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2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闻海。委托代理人:刘浩,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姣,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亮。上诉人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明亮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华南通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华南通公司表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并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南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上诉人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树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