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民初7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金友与被告周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友,周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民初7375号原告:黄金友,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凡,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冠宇,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军,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原告黄金友与被告周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凡、被告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金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3000元及利息22403.37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7日,以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至2010年间,在原告为宏图三胞公司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达374166元。2012年2月14日,原告曾诉至法院向被告索要工程款,后因被告出具了欠条,承诺还款,故原告撤诉。欠条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5月底之前付清工程款,然而经过原告不断催要,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尚有63000元工程款未给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周军辩称,因为工程本身就有利润,故被告对于原告关于利息和诉讼费的请求不能认可。由于分包过程中的决算没有完成,故被告拖欠了一些资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承包了宏图三胞装修工程,被告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因被告未向原告付清工程款项,原告于2012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结清工程欠款。该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付款,该欠条内容为:“今欠黄金友工程款叁拾柒万肆仟壹佰陆拾陆元。经黄金友让步,现还需付给黄金友工程款叁拾陆万元。所欠该项工程款总额分为两次付清:第一次于2012年3月底付给黄金友工程款壹拾捌万元;第二次于2012年5月底付给黄金友工程款壹拾捌万元。如到期不付,黄金友可继续上诉。”原告遂撤回该案起诉。之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工程款合计29.7万元,但迟迟未能结清全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9月14日又支付原告工程款1万元。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3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10000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0年12月13日计算至2016年9月14日。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有被告于2012年2月13日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按其出具的欠条结清相关款项。现被告迟迟未能结清相关款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上述欠条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出具,之后原告即撤回该案起诉,故该欠条具有和解协议的性质,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通过该欠条予以确定,现原告再向被告主张该欠条出具之前被告的逾期付款利息,显然不妥。被告的逾期付款利息应自其承诺付款日次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金友支付工程款5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金友支付10000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黄金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5元,减半收取967.5元,由被告周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员 马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菊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