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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4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天乐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天乐家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94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天乐家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塑编工业园区双龙街******号。法定代表人林美娥。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南县龙港天乐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损失1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8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没有开户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瑞安市及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苍南县范围内没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2016年8月16日,浙江省公安厅协查信息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登记信息,但均已注销。去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调查,发现该超市已关闭。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2016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协查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9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鲍方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