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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喻文碧、李全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喻文碧,李全文,李应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3民初805号原告: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290号强远世纪度假村A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李维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杰英,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男,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喻文碧(同为被告李全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北海市银海区。被告:李全文,女,住哈尔滨市。被告:李应坤,女,住北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喻文碧、李全文、李应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瑞人民陪��员梁少雄人民陪审员  赖宪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子龙附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