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0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与周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周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236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负责人:陈宇辉。委托代理人:丘建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渝珊,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晓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诉被告周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晓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晓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雪云代理审判员 龚海燕人民陪审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仕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