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燕与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3160号原告:张燕。被告:李琴。原告张燕与被告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9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8日,因李琴父亲心脏病发,李琴从张燕处借款1.8万元急救,后续又以各种理由陆续借款,共计3.9万元。张燕未要求李琴支付利息。李琴于12月4日出具欠条,承诺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还款期限届满,李琴以各种理由与借口不肯偿还债务。李琴未到庭答辩、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张燕提交的证据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12月4日,李琴向张燕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本人李琴向宝中旅行社张燕借款叁万玖仟元,于2015.12.31之前归还,特立此据。借款人:李琴2015.12.4”。借款后,李琴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琴向张燕借款3.9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予以确认,李琴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李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燕借款3.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雅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