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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陕西大邦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汇企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鸿利达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向东、王妙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陕西大邦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汇企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鸿利达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向东,王妙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98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141号家豪建材大厦内1层A-4-(1、2)号。负责人梁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大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杰信花园1幢10803号,组织机构代码:55937780-2。被执行人西安汇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南楼甲208号,组织机构代码:55234588-3。被执行人陕西鸿利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158号保亿风景大院13-10-B室,组织机构代码:67512583-X。被执行人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158号36幢1单元10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375060-6。被执行人何向东,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妙珍,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关于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华路支行与陕西大邦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汇企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鸿利达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向东、王妙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碑证经字第15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本息3298125元及至贷款清偿日之贷款罚息、复息、违约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执行费3538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XXXXXXX-X)所有的陕AXXX**、陕AXXX**雪佛兰牌汽车二辆;查封被执行人何向东(XXXXXXXXXXXXXXXXXX)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61号博祥时代的房屋一套(房号为:X-XXXXX、合同号为:YXXXXXXXX、预售证号为:XXXXXXX)。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