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与王国宪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王国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法定代表人刘少安,住所地陈仓大道水莲寨段。法定代表人刘少安,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方全,男,系宝鸡市陈仓区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徐侠,女,系宝鸡市陈仓区环境监察干部。被执行人王国宪,男,汉族,籍贯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公园路。陈仓区周原镇振兴仓储服务部二村堆煤厂负责人。本院(2016)陕0304行审25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国宪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交纳的罚款5万元及执行费650元,合计5065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国宪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且离陕时间较长,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04行审25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军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