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2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奇秀申请执行李闯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奇秀,李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746号申请执行人:李奇秀,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被执行人:李闯,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刑初字第24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闯支付李奇秀12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李闯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