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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与张秋浓、陈伟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张秋浓,陈伟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3027号原告: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奇。委托代理人:张蕾,承德县三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秋浓。被告:陈伟东。原告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秋浓、陈伟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三奇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佟秀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