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根彦与张拴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根彦,张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吴根彦,男,195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执行人张拴,男,195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吴根彦申请执行张拴承揽合同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卢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金70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根彦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卢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