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江县人民法院与徐安国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543号移送执行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所在中江县。被执行人:徐安国,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本院在执行中江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徐安国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正在广元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素辉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胥维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