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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江县人民法院与徐安国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543号移送执行单位:中江县人民法院,所在中江县。被执行人:徐安国,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本院在执行中江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徐安国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正在广元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素辉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胥维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