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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灵玉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诚环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灵玉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诚环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明吉电子有限公司,刘子豪,王永军,张航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灵玉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诚环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明吉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子豪。被执行人:王永军。被执行人:张航巍。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灵玉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8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子豪房产一处,余无财产可供执行中,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8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真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