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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王展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273号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小华,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展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展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振华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