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戴明强与吴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明强,吴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601号原告:戴明强,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吴先芳,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戴明强与被告罗圣章、吴先芳、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戴明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先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明强撤回对被告吴先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志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