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戴明强与吴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明强,吴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601号原告:戴明强,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吴先芳,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戴明强与被告罗圣章、吴先芳、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戴明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先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明强撤回对被告吴先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志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