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7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安居物业与被告陈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陈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7752号原告南京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物业),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葛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第,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飞,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居物业与被告陈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居物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居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居物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居物业负担。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钦一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