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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特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常州新赛投资有限公司、侯北仪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新赛投资有限公司,侯北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特82号申请人:常州新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长江塑化市场19幢326室。法定代表人:张瑛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琪,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霞,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侯北仪,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波,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平,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常州新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公司)与被申请人侯北仪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赛公司称,申请撤销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46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前述裁决书适用法律不当,且侯北仪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一、适用法律不当。1、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只有用人单位违反几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新赛公司与侯北仪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包括了社保补贴,且每月新赛公司发放给侯北仪的工资中也包含了社保补贴的金额。因此,侯北仪无权单方解除与新赛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2、侯北仪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且擅自离职,给新赛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另外,侯北仪是在其自动离职后才向新赛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侯北仪自动离职后的行为,新赛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二、侯北仪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侯北仪每月工资只有3200元,且并无证据证明侯北仪实际出勤的天数,故裁决新赛公司应支付工资6708.6元无事实依据。侯北仪称,仲裁委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仲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新赛公司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新赛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15日,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467号裁决:一、新赛公司于该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侯北仪经济补偿金10056元;二、新赛公司于该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侯北仪2016年4、5月的工资6708.6元;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新赛公司与侯北仪于2014年10月起建立劳动关系,从事驾驶员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1、侯北仪每月工资不低于3200元,新赛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无故拖欠;2、每台车双驾驶员每公里新赛公司补贴0.27元,单驾驶员每公里新赛公司补贴0.35元。2016年5月11日,侯北仪通过EMS的方式以新赛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新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另,侯北仪在职期间,新赛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侯北仪2016年4-5月份的月基本工资为3200元,4月份满勤,5月份出勤天数为5天,出车里程公里数为10270,按每公里新赛公司补贴0.27元,计算出补贴数额为2773元,新赛公司未能支付侯北仪4月1日至5月10日期间的工资报酬。侯北仪解除劳动关系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5028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上述规定表明,对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申请撤销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基于法定事由的有限审查原则。1、本案所涉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467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新赛公司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应围绕法定事由提出具体主张,而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中,已经发放给侯北仪的工资中是否包含社保补贴,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本院的审查范围,应由仲裁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立评判,法院不应予以理涉。因新赛公司未依法为侯北仪缴纳社会保险费,侯北仪有权要求与新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新赛公司主张侯北仪系自动离职,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新赛公司向侯北仪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2、新赛公司主张侯北仪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并未明确证据的种类、内容及来源,且侯北仪的实际出勤天数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新赛公司举证加以证明,新赛公司以侯北仪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勤天数为由拒付2016年4、5月工资于法无据,不应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州新赛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新赛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迪代理审判员 潘 军代理审判员 钱 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琳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