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路耀祖与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301号原告:路某某。被告:路某。原告路某某与被告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路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美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