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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路耀祖与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301号原告:路某某。被告:路某。原告路某某与被告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路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美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