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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蕾信用社与刘子琢、丁海超、段勇君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蕾信用社,刘子琢,丁海超,段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30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蕾信用社。被执行人刘子琢,女,汉族,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自由路。被执行人丁海超,男1969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向阳路。被执行人段勇君,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蕾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刘子琢、丁海超、段勇君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