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1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魏小东与福建闽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东,福建闽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3426号原告:魏小东,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福建闽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汽车城324国道尚干公交车站旁。法定代表人:张月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东与被告福建闽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小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小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书洪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