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民权县北关镇东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与李继轩、李军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权县北关镇东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李继轩,李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3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民权县北关镇东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北关镇东村。负责人:宋海良,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利(实习),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轩,男,194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北关镇东村,系李继轩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民权县北关镇东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以下简称东村村委二组)与被上诉人李继轩、李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东村村委二组于2016年1月20日诉至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李继轩、李军返还东村村委二组1.22亩耕地;2.李继轩、李军清除耕地上附着物;3.诉讼费用由李继轩、李军负担。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豫142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并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东村村委二组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9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村村委二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明、张灵利(实习),被上诉人李继轩、李军及其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8年民权县北关镇东村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顺河路南侧的1.22亩可耕地(东邻黄凤、南邻生产路、北邻河道)延包给村民赵爱芝;土地延包之前,李继轩租赁了赵爱芝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涉案可耕地,并在涉案可耕地上建造了房屋且居住至今。一审法院认为,东村村委二组要求李继轩、李军返还其1.22亩可耕地,但未向该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该1.22亩可耕地享有所有权,故东村委二组的起诉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东村村委二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东村村委二组负担。东村村委二组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争议土地原承包人赵爱芝去世,赵爱芝女儿已明确表示放弃该土地收益,按照法律规定,该土地应收回归东村村委二组所有,原审认定东村村委二组对土地无所有权错误。又因李继轩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租赁赵爱芝的耕地,故原审认定李继轩租赁赵爱芝土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通过东村村委二组提交的证据,东村村委二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要求李继轩、李军返还土地程序合法,原审驳回东村村委二组的诉讼请求属程序违法。故原审认定事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李继轩、李军返还东村村委二组1.22亩可耕地并清除该耕地上的附着物。李继轩、李军辩称,原审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形,上诉人主张程序违法不能成立。因东村村委二组一二审中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东村村委二组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程序是否违法,是否足以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2.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返还土地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东村村委二组虽主张原审程序违法,但并未明确原审程序存在违法的情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其主张原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返还土地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东村村委二组主张争议土地性质为耕地,根据查明事实,李继轩、李军在争议的土地上建设有房屋,因李继轩、李军在耕地上擅自建设居住的房屋,该行为改变了该土地原有的用途,将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东村村委二组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在行政机关未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处理前,与此相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民权县北关镇东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给上诉人民权县北关镇东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蕙审 判 员 王保中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