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金成与王富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成,王富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46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成,男,生于1987年11月16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孟州市。被执行人王富江,男,生于1985年6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金成与王富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富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经章丘市工商局、银行、不动产权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难以在短时间内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敦促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刘天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