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860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葛莹珊与杭州鼎亮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莹珊,杭州鼎亮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562号原告:葛莹珊,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鼎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欢潭村。法定代表人:徐关华。原告葛莹珊与被告杭州鼎亮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葛莹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莹珊撤诉。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计1126元,由葛莹珊负担。审判员 黄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