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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5

案件名称

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与许铁凝、谢小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许铁凝,谢小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8民初1782号原告: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结义。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铁凝。被告:谢小菲。原告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铁凝、谢小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许铁凝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和应诉材料,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储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海洋、人民陪审员刘会成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结义及委托代理人刘俊峰、被告谢小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铁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许铁凝、谢小菲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3日,被告许铁凝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许铁凝账户中,并由被告许铁凝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还款期限为3个月。就此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另依据法律规定,被告谢小菲作为被告许铁凝之妻,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二、借条原件1份,证明借款的事实;证据三、银行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原件1份,证明原告依约将款项交付给许铁凝的事实。被告谢小菲辩称:许铁凝向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的借款谢小菲并不知道,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2015年8月间已同许铁凝办理了离婚手续。至于原告起诉要本人与许铁凝共同偿还借款,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谢小菲对原告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许铁凝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谢小菲对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本案原告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3日,被告许铁凝向原告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原告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被告许铁凝账户中,并由被告许铁凝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整,限期叁个月。借款人许铁凝。2014年10月23日。”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到期后被告许铁凝未归还本金且外出无法联系,原告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许铁凝向原告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违反法律规定,该借贷合法有效,理应偿还;被告谢小菲与被告许铁凝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协议对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被告谢小菲不能举证证明无夫妻双方借债的合意及所借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谢小菲和被告许铁凝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主张被告许铁凝、谢小菲应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许铁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质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铁凝、谢小菲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新宇机械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并自2015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款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许铁凝、谢小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储彬& # xB;人民陪审员 朱海洋人民陪审员 刘   会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方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