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湘渝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湘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3刑初513号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湘渝,男,1946年8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护工,住扬州市。1973年12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1年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0年2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8月1日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4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6)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湘渝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学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湘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湘渝虚构自己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房地产开发商熟悉、可低价购房的事实,取得被害人祝某一信任后,以索要打招呼费、跑腿费、手续费等方式,多次对被害人祝某一实施诈骗,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2474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湘渝以办理佳家花园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需要手续费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885元。2、2013年5月底一天,被告人张湘渝以给佳家花园房屋要交物管费和房产税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500元。3、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湘渝以去华利集团交纳房产税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5000元。4、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湘渝以佳家花园房屋需要安装煤气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600元。5、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湘渝以给房管局高主任打招呼、送香烟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1420元。6、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湘渝以给华利集团陈副总送香烟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500元。7、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湘渝以请房管局高主任、华利集团陈副总和土地局两位领导吃饭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500元。8、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湘渝以佳家花园房子需要去土地局交费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420元。9、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湘渝以请华利集团售楼处人吃饭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300元。10、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湘渝以给华利集团金总送香烟和索要跑腿费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900元。11、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湘渝以交纳房产证土地证工本费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80元。12、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湘渝以给华利集团金总送烟及低价买电视机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1600元。13、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湘渝以给华利集团金总打招呼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220元。14、2014年2月1日,被告人张湘渝以过年了索要红包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1000元。15、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湘渝以给杨学华付其小孩学驾驶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1200元。16、2014年3月初,被告人张湘渝以索要跑腿费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300元。17、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湘渝以交佳家花园管理费和请房管局戈局等人吃饭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800元。18、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湘渝以给房管局凃局送烟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500元。19、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湘渝以给房管局凃局长买东西打招呼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400元。20、2014年5月1日早上,被告人张湘渝以给杨学华买东西打招呼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570元。21、2014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张湘渝以帮忙过程中摔到受伤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慰问金人民币430元。22、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湘渝以给杨学华夫人打招呼送红包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1000元。23、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湘渝以办事跑腿过程中钱包被盗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500元。24、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湘渝以请房管局高局长等人吃饭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300元。25、2014年6月1日,被告人张湘渝以给华利集团金总交纳房产证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700元。26、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湘渝以华利集团金总的老婆去世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400元。27、2014年7月3日,被告人张湘渝以缴纳房子和车库过户费、购买机顶盒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800元。28、2014年7月8日,被告人张湘渝以给华利集团陈总送香烟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200元。29、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湘渝以请华利集团金总和朱总监等人洗澡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420元。30、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湘渝以索要防暑降温费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100元。31、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湘渝以帮华利集团金总垫付物管费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500元。32、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湘渝以给华利集团金总打招呼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1500元。33、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湘渝以索要好处费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一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湘渝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湘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湘渝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张湘渝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未到庭被害人祝某一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丁某、宣某、金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湘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湘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历史上有多次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湘渝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湘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4745元,责令被告人张湘渝退还给被害人祝惟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惠琴人民陪审员 薛小华人民陪审员 陈树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