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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4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春奇与被告李新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奇,李新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948号原告肖春奇,男,195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胥信莲,女,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新强,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原告肖春奇与被告李新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肖春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春奇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鹏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