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庆超与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孟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超,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孟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字323号申请执行人:陈庆超,男,1967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新二中对面)。法定代表人:裴祥,该××经理。被执行人:孟磊,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陈庆超与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1328000元及利息等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因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固民一00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业无正文)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