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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倪智勇与游清航、陈鸿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智勇,游清航,陈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946号申请执行人倪智勇,男,1986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游清航,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鸿,女,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原告倪智勇与被告游清航、陈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游清航、陈鸿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游清航、陈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游清航、陈鸿与本院(2016)闽0181执13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游清航、陈鸿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09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卫东执行员  林灿萃执行员  胡友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