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5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智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智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545号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织大道2599号。法定代表人:吴淑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市智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霍庄村(礼新桥)。法定代表人:张尔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智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3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20元,合计17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