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述炎与杨常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述炎,杨常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46号申请执行人林述炎,男,194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常美,男,194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述炎与被执行人杨常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述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林述炎办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常美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的房产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及支付本案的诉讼保全费5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常美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的房产,本院已经依法将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相关协助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经向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杨常美名下有存款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经向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常美名下无开户信息。经向福建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杨常美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本院已经依法将杨常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已经依法将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相关协助部门,对强制过户部分已经执行完毕。对于诉讼保全费部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月清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荧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