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梧磊与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汇中融冶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26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汇中融冶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梧磊,南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汇中融冶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31400420G。法定代表人:汪胜朝。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崇慧,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梧磊,住广西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俊源,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41812Y。法定代表人:舒杨。上诉人广东汇中融冶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5457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广东汇中融冶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上诉人的登记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但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场所在深圳市宝安区,可视为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宝安区,应遵循便民原则将本案移送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蔡二村工业区中心路7号209,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