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姚林伟与陈镇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林伟,陈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姚林伟,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镇,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再审申请人姚林伟因与被申请人陈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登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沈 侃审判员 胡 献审判员 况成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