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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行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萍诉被上诉人三亚市天涯区城市管理局及第三人肖景贵建设规划行政强制执行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萍,三亚市天涯区城市管理局,肖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02行终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天涯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谭云权,局长。委托代理人符文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苏威,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肖景贵,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梁萍因其诉被上诉人三亚市天涯区城市管理局,第三人肖景贵建设规划行政强制执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梁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裁定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梁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兴科审判员  张维青审判员  吉 红kkpld7jtbstz1zsyqy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案件唯一码书记员邢诗诗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撰稿:陈兴科校对:邢诗诗印刷:邢诗诗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5日印制(共印10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