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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与张文钢、王和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张文钢,王和云,王树华,豆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住所地:阳信县。被执行人:张文钢。被执行人:王和云,系张文钢之妻。被执行人:王树华。被执行人:豆秀兰,系王树华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文钢、王和云、王树华、豆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文钢的财产在另案中被查封,且在处理中,张文钢及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佩东审判员  娄建武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