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0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树章与蔡成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章,蔡成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008-1号申请执行人杨树章,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蔡成立,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蔡成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成立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树章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执行费人民币350元,但被执行人蔡成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2016年2月16日、2016年10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蔡成立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蔡成立开设有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只有少量存款,无实际扣划价值;有登记在被执行人蔡成立名下址在南安市的土地使用权,有登记在被执行人蔡成立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K8X**的汽车一部;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蔡成立名下的房产信息;2、于2015年12月29日将被执行人蔡成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于2016年1月12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蔡成立名下址在南安市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3020XXXX]一宗、于2016年7月22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蔡成立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K8X**的汽车一部办理查封登记。因被执行人蔡成立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建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