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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欧某、梁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窝藏、包庇、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周某,刘某,欧某,梁某,高某,伍某,吴某,冯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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