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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行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彭冬初确认被告常德市武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冬初,常德市武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02行初89号原告彭冬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马倩,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武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龙港路733号。法定代表人胡晓艳,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冬初确认被告常德市武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违法一案中,原告彭冬初因被告主体不适格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冬初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冬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冬初负担。审 判 长  肖志宏审 判 员  罗云霞人民陪审员  张俪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